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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及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适应我校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依据《河北美术学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聘请的,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用要求

教学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出聘用外聘教师。

1.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研室专任教师人均工作量不低于学校的额定工作量。

2.专业或课程的师资力量薄弱,急需通过聘用高水平的外聘教师来提高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水平。

3.聘用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教学水平,来学校授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需要聘用外聘教师的情况。

三、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爱岗敬业;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办专业或教师紧缺专业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是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骨干或技术业务骨干。

3.愿意为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4.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再新聘65周岁及以上人员;已聘用的外聘教师满65周岁者,若工作需要且健康状况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续聘;

四、外聘教师工作任务

外聘教师主要承担本科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指导学生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并承担指导和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根据需要适当承担相关科研工作,以河北美术学院名义署名,按自有教师给予科研奖励。

五、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各教学单位根据外聘教师引进计划聘请外聘教师均需报人事处、教务处联合审议,经校委会同意方可聘任,且须在每学期开课前三周前向人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聘任报告;

2.《河北美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3份,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各留存1份);

3.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个人代表性作品和论文等复印件;其中,首次聘任未曾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聘用单位还须成立由相关专家、教师共同组成的考核组,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考核(面试、试讲等),教务处对拟外聘教师的个人情况和基本教学能力进行审核。

4.外聘教师聘用合同(一式3份,人事处、用人单位和外聘教师本人各留存1份)。

六、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各聘用单位应积极向受聘教师解读我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督促其遵守我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2.聘用单位应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考核评价和检查。

3.外聘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具体考核细则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4.聘用单位要关心外聘教师的身心健康,根据其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教学工作。外聘教师原则上至少安排一门课程。

5.考核等级

外聘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比例不大于30%;

良好:比例不大于50%;

合格:介于“良好”和“不合格”标准之间;

不合格:有如下表现之一,视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①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

②拒绝更改教学工作错误;

③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七、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被解除任课资格者,不得担任我校任何课程的教学工作。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

4.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5.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6.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7.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9.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学督导听课确认。

八、外聘教师的聘期待遇

1.外聘教师的聘期薪酬按照河北美术学院人才引进的相关薪酬规定执行。

2.外聘教师课时费的相关规定:初级职称30元/课时(含在读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含在读博士研究生)50元/课时;副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80元/课时;正高级职称100元/课时。我校负责外聘教师的住房、交通费用。

3.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或资深专家,安排学院客房或校外宾馆;研究生或公司企业精英安排学校教工宿舍,提供生活用品。交通补助实报实销,由各聘用单位负责向财务处申报,如学院车接或车送,则取消当次相应交通补助。

4.课时费于课程结束后由各聘用单位报教务处审批一并发放。

九、其他事宜

1.外聘教师所在部门应会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加强对外聘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对长期在我院工作、业绩突出的外聘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

2.原《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1〕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8月21日开始执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美术学院人事处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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