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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专职辅导员职级评聘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0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引导学管队伍发展方向,加强学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建立健全适合学校发展的学管人才培养制度,保障育人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辅导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目标导向,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岗位设置

根据河北美术学院辅导员实际,设立五级(普通辅导员)、四级(助教)、三级(讲师)、二级(副教授)、一级(教授)辅导员岗位,其中一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3%;二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7%。

新入职辅导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工作满一年之后,则根据本规定进行评聘。一级辅导员享有教授级待遇,二级辅导员享有副教授级待遇,三级辅导员享有讲师级待遇,四级辅导员享有助教级待遇,五级辅导员对应普通教师。

第四条 职级定位

1.一级辅导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具有坚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学管工作实际,能主动提出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建议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成为学校学管队伍建设工作的带头人;系统的讲授1门相关课程;在学生管理、思想教育等方面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与工作能力,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一般规律,开展工作调查研究,深入研究高校党建的规律性前言问题,成为党建专家,能够运用网络,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有效的应对和处理危机事件,有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

2.二级辅导员原则上应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须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系统讲授1门与学管工作相关的课程;能为学管队伍建设起到带动作用,在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研水平与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自主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建设、学业指导、心理健康等工作,能够初步处理和应对危机事件,有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

3.三级辅导员须掌握工作所需的理论基础和必备的实践能力;能成为学管队伍的中坚力量,在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方面注重工作能力的培养,逐步提高科研水平。掌握党的教育理论、政策、法规、心理学、社会学等基本知识,熟悉学生家庭情况、个人特长等基本信息,做好党团和班级建设,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良好的学风,能够及时研判网络舆情,控制危机事件。

4.四级辅导员须掌握工作所需的理论基础和必备的基本工作能力;能胜任相应的学管工作,在学生管理与思想教育等方面逐步提升工作水平和实践能力。能够主动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学生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班级建设、党团建设、学业指导等基本工作,并有意识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5.五级辅导员须具备基础工作能力,能够按照要求开展完成日常基本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聘原则

1.在指标设置上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统一、工作业绩与科研水平相统一、工作年限与工作能力相统一、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2.在程序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原则;

3.在方法上坚持以评促聘、以聘引评,评、聘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评定资格:

1.评定支撑材料弄虚作假;

2.因管理责任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3.所带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任期内受到学校党政处分;

5.其他认定应当降级或取消评聘资格的情况。

第七条 评定对象

学校专职辅导员。

第八条 评定机构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以科员和辅导员代表组成的职称评聘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评定初审工作,提交初审报告。

校评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组成校级评定小组,负责审核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聘任程序

各学院在校评定小组对辅导员进行评定的基础上按照评定结果,遵照聘任办法进行职级聘任。一级、二级由校领导小组组织全院共同聘任。

第十条职级评定按照符合即评,评上即不再参加同级评定。聘任实行一年一聘,以工作实绩为主。

第十一条在聘任期间,如当年的工作考核和工作各项加分不符合相应职级的评定条件,则予以降级聘用。

第十二条评定条件

1.五级辅导员

大学专科毕业,试用期转正;大学专科以下学历,来校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助教)辅导员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

(3)学历资历条件,符合其一即可:在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试用期结束转正;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五级辅导员(原四级辅导员)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以下学历,担任五级辅导员4年以上。

(4)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及格以上。

3.三级(讲师)辅导员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主持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校级以上课题一项或参与与本职相关工作相关的校级课题两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完成省部级以上与本职相关的课题一项。

(3)学历资历条件,符合其一即可: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毕业,试用期结束转正;或在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四级辅导员(原三级辅导员)满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辅导员(原三级辅导员)满3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具备国家行业资质2级,限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及其它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专业,担任四级辅导员满2年且从事本职工作;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四级辅导员(原三级辅导员)满5年以上;或取得国家中级职称。

(4)年度辅导员考核良好以上。

4.二级(副教授)辅导员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3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类、社科类、管理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关于学生管理工作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四级以上(含四级)刊物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

(3)学历资历条件,符合其一即可: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三级辅导员(原二级辅导员)满3年;或在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三级辅导员(原二级辅导员员)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三级辅导员(原二级辅导员)满5年以上;或担任实职正科5年以上,从事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生本科毕业,具备国家行业资质1级,限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及其它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专业,担任三级辅导员(原二级辅导员)满3年且从事本职工作;或取得国家中级职称资格后,担任三级辅导员(原二级辅导员)满2年。

(4)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优良以上。

5. 一级(教授)辅导员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4次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类、社科类、管理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关于学生管理工作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四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6篇以上;主持1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专著2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

(3)学历资历条件,符合其一即可: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辅导员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职员(原一级职员)满3年;或担任实职副处5年以上,从事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在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二级辅导员(原一级辅导员)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辅导员(原一级辅导员)满5年以上;或担任实职副处5年以上,从事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生本科毕业,具备国家行业资质1级,限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及其它与学校教育教学有关的专业,担任二级辅导员(原一级辅导员)满3年且从事本职工作;或取得国家高级职称资格。要求连续任二级辅导员三年以上。

(4)二级辅导员任职期间年度辅导员考核均为优秀以上。

第十三条聘任条件

1.新入职辅导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相应职级聘任。

2.四级辅导员(助教)聘任条件

(1)各学院根据辅导员学年内考核情况聘任;

(2)辅导员各项工作加分达70分以上。

3.三级辅导员(讲师)聘任条件

(1)各学院根据辅导员学年内考核情况聘任;

(2)辅导员各项工作加分达80分以上;

4.二级辅导员(副教授)聘任条件

(1)辅导员学期考核等级为优良(95分以上);

(2)辅导员各项工作加分达90分以上;

(3)学校统一组织聘任。

5.一级辅导员(教授)聘任条件

(1)辅导员学期考核等级为优秀(98分以上);

(2)辅导员各项工作加分达95分以上;

(3)学校统一组织聘任。

第十四条 转入要求

1.其它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采取职级对等原则。

2.兼职辅导员转为专职时,兼职工作时间记入专职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破格条件

1.荣获国家级或省级年度辅导员人物荣誉称号;

2.荣获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3.获得全国辅导员技能大赛一等奖;

4.其他被职级评定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本细则适用我校在岗专职辅导员。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河北美术学院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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