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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3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表彰奖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一年及以上教学经历且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模范遵守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开展教学。

(二)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评选学年度至少承担本科生课程1门且教学工作量饱满(以教务处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为依据,不含减免工作量)、教学效果突出。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探索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

(四)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纪行为。

2.当年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失误。

3.当年有无故旷工行为(包括业务和政治学习、党员组织生活、教研室学习活动或其它应该出席的活动)。

4.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向教学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保证选拔推荐和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评选时间

校级优秀教师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9月初申报,9月底公布结果。

(三)评选程序

1.申报。教师根据校级优秀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建设与督导委员会评审后,由学院择优推荐,统一将材料报送教务处。

2.初审。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提交人事处复审。

3.复审。人事处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汇总评价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报至校委会最终审议。

4.公布。经校委会讨论批准后公布结果。

四、奖励办法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得学校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由学校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二)学校要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其事迹和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优先和破格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获奖当年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3.获奖当年发生教学事故的。

五、工作要求

(一)优秀教师的评选以“民主、公开、公平、择优”为原则,倡导各教学单位高度重视,科学开展,评出干劲、评出团结、评出方向,促进学院教学建设。

(二)教学单位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把人选质量关,实行民主评选,公平推荐,根据本教学单位实际,“日常考核”、“科研创作”、“教学业绩成果”、“学生评教”、“教学效果评教”等方面严格考核,对向学校推荐的优秀教师严格把关,优秀教师考核标准参照附件1。

(三)优秀教师推荐名额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15%。

(四)对于教师数量规模较大,具备教研室主任(组长)和普通教师单独评审的教学单位,应分开考核排名推荐。

(五)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勤勤恳恳、刻苦钻研、进步突出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可给予破格推荐。

六、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美术学院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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