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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评审标准:副教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形势发展动态;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科学研究,能提出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善于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正确引导和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人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以及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五)取得讲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3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满 2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 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取得讲师职称满 5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硕士满 5年、本科满 7年;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 7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 5年。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讲师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 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创业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系统的指导,工作业绩较突出。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和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以及各种学生团体竞赛等项活动的能力,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内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头人,且取得优异成绩。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领域发表多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任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以将班会、党课、团课和组织社会实践等班集体活动时间按标准课时计算)。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至七条中的 1条和第八至十二条中的 1条:

(一)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 1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 2次以上“优秀”等次,或辅导员业务考核有 2次以上“优秀”等次,且获得省级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本人所带班集体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三)省级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或精品资源共享课主讲教师。

(四)至少主持 1项(排名第一)厅(局)级以上或主要参加 2项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项目,并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五)在育人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培养的学生在校期间在自强自立、道德修养、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影响,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奖励。

(六)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或本人所在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部门,本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 2次以上。

(七)在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等综合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

(八)在公开出版的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 3篇以上,其中 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九)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专著或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本人撰写总计在 7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 2篇以上(其中 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十)主持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案例获得省级一等奖 1次以上。

(十一)在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在线”等国家级网络平台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有关学生管理的文章 3篇以上。

(十二)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并得到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 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被评为省级“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2.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二等奖前二名。

(二)至少主持 1项(排名第 1)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六、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满 2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 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讲师职称后的近 2年以上考核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中级职称满 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取得中级职称后的近 5年以上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四)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含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部)级

教学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 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 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公示。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七)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副教授职称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 ISSN刊号和 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九)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 SCI、EI、SSCI(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十)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分类评价实施办法,各高校在评审中应积极推行代表作制度,淡化数量要求,不断完善同行专家评议评价方式,注重整体性评价,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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